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必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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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必须“零容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明确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自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起施行。
在环境监测数据上造假,自欺欺人,误导公众,会让整个环保监测体系形同虚设,更可能直接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是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
保证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针对环境数据造假行为,《解释》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同时,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依法惩治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行为。
《解释》不仅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还将涉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适用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中介组织人员尤其是低价低质的第三方机构在环境领域弄虚作假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排污企业要切实履行好污染防治和“自证守法”责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须将自身的专业优势用在对的地方,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必须“零容忍”。相关部门执法必须用足用好用实法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严肃查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敢于动真碰硬,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坚决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触犯刑法的,必须坚决打击,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亮出法律利剑,严惩监测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犯罪,充分发挥警示作用,让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不敢假”“不能假”。(潘铎印)